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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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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1899年11月18日—1967年6月22日),原名李隆郅,男,湖南醴陵人,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中共建政前曾任中国共产党实际最高领导人、政治局常委兼秘书长。 (维基百科:李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务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长。实职是主持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的工作。他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因提出“工会代表工人,政府代表国家”的说法,强调“工会要保护工人阶级‘私’的利益”而受到批判和撤职。1951年12月,几次检查批判会,就定下了李立三犯了“工团主义”、“狭隘经济主义”等“极右”错误的调子,李立三为此被迫离开总工会;1954年9月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又被免去劳动部长职务还乡休假,1955年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中央工业交通工作部副部长。1960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是中共第四至八届中央委员,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三、四届全国政协常委。

1962年李立三直接给周恩来写信申诉,周建议让李莎转中国籍,1964年经周恩来批准成为正式中国公民。

“文化大革命”中,他因受刘少奇的牵涉受迫害,于1967年6月22日服安眠药自杀身亡。但安眠药的来源不明,验尸报告上死者身高同李立三不符,其死亡过程始终是悬案。在写给毛泽东的信中曾写道:“我现在走上了自杀叛党的道路,没有任何办法来辩护自己的罪行,只有这一点,就是我和我的全家没有做过任何里通外国的罪行,只有这一点请求中央切实调查和审查,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1980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宣布对他进行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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