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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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3日 (六) 12:25的版本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至2015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个性犯罪罪名。罪名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内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进行判罚。
1997年,自强奸罪中独立出来。其后的司法实践中,此罪名对罪犯的刑罚轻于强奸罪。而案件中的受害幼女身份则被“定义”为雏妓,并非强奸案受害人。故此罪名自启用以来,一直被中国社会所争议,引发舆论普遍反对。自2008年起,历年两会都有废除此罪名,合并至强奸罪的提案。中国官方最初反对废除罪名,后态度软化[1]。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5年8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中,正式删除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就此停止使用。(维基百科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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