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
来自China Digital Space
嫖宿幼女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曾经存在的一个性犯罪罪名。该罪名存在于1997年《刑法》修订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该期间《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该罪名自强奸罪中独立出来,其后的司法实践中,此罪名对罪犯的刑罚轻于强奸罪。(维基百科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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