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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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是联合国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正式签署,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它是联合国的根本章程,规定了联合国的目标、原则、组织结构、功能和运作方式。
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 宗旨与原则: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和发展国际关系。其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尊重人权等。
- 组织结构:联合国由大会、[[安理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等主要机构组成。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最重要的决策机构,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大会:联合国大会是由所有会员国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个会员国都有一个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决议,但其决议不具有强制力。
- 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是负责执行联合国决议和规划活动的行政机构,由秘书长领导。
- 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法争端的主要司法机构。
- 联合国宪章的目标是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尊重人权,以及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在全球层面,联合国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其宪章为国际事务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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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规定,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联合国宪章》的内容討論制定於1945年4月25日开幕的旧金山会议,簽署於1945年6月26日的闭幕会议。51个创始成员国中,波兰未参加旧金山会议,但在2个月后签署了该宪章;其餘50个在會議中签署了该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