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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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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中定义的“人权”是指所有人都有权利享有生命、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利,以及享有不受歧视、奴役和虐待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生命权:所有人都有权享有生命,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 自由权:所有人都有享有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利,包括思想、信仰、言论、结社和和平集会的自由。
  • 平等权:所有人都有享有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无论种族、性别、国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或任何其他区别。
  • 不受酷刑或虐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任何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 公正审判权:任何人都有权在公正和公开的法庭上获得公正审判,而且不得因为种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到不平等待遇。

这些权利在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同时,联合国成立了一系列机构和委员会来监督各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推动保护和促进全球的人权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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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人权

人權(英語:Human Rights;亦稱基本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而与生俱有之权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