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
来自China Digital Space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任何政治行为的正当性及合法性, 应该由经过理性的对话和沟通而达成的共识来确定, 因为语言里存在着“ 不使用武力”达成相互理解的理想。
法兰克福学派从沟通和对话的角度对解决符号含义的争议问题提出了见识。
沟通就是对话。它们被认为是人们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在尤尔根·哈贝马斯看来, 合理的沟通行为涉及到对话过程中的道德问题。他所提出的“ 话语伦理”概念试图探讨这样一种可能性, 即在缺乏分享价值或规范的情况下, 参与沟通和对话的行为体仍然可以达成共识。这需要具备以下诸前提条件。第一, 参与沟通和对话的各方应该彼此相互承认, 所有的需求均通过语言形式加以表述和诠释; 沟通和对话过程中避免出现权力现象; 第二, 参与沟通和对话的各方必须有平等接近话语的权利和机会, 或者说, 话语对任何对话参与者来讲都是平等的、开放的; 第三, 参与沟通和对话的行为体必须具备这些“ 素质”: 能够改变自己的立场, 能够从发言者的角色转变为倾听者或观察者的角色, 能够倾听和接受不同的观点, 甚至对立者的观点。